大知书院 > 笔记杂录 > 东轩笔录 >
  • 上一页    下一页
  • 二九九



      许元初为发运判官,每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,盖陷于木中,不可称盘,故得以为奸。

      一日,元至船场,命拽新造之舟,纵火焚之,火过,取其钉鞠称之,比所破才十分之一,自是立为定额。

  • 上一页    回目录    回五车书屋首页 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