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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同胞



      共和以来,咸曰五族同胞。五族者,今所谓汉、满、蒙、藏、回也。

      同胞二字,由于《北史》齐昭帝诏曰:“长广王湛,人雄之望。海内瞻仰,同胞共气,国家所凭。”又《西铭》:“民吾同胞,物吾与。”查亲若同胞,潍人自昔有之。明初,潍邑兵燹后孑余无几,乃迁他省之人,俾居潍邑。其同村迁来者,人口无多,彼此相依为命,亲如骨肉。

      旧传崔、蒋、唐、田为一家,苟、陈为一家,虽各仍其姓,而亲如同胞,数世不结婚姻,古风之厚也。吾先人则官留潍邑,自为一陈姓,非苟、陈也。然阎邑陈姓实繁,有自昌乐迁来,曰“房氏陈”,有愿连宗者曰“附支陈”,皆世有辈次,为兄弟为叔侄,厘然不紊,二百余年矣。且同姓不为婚,吾潍谨守此礼。

      此外各县,“王王氏”、“李李氏”者多矣。合肥李家,原系寒微,李李氏居多,既有贵人,刻朱卷时,乃避此嫌,改为李季氏,人皆谓赏其外家戴花翎矣。予曰:“统兵大员,以五品顶翎印札赏人,屡见也,奚足怪?”旧例巡城御史尚有此权,其缉捕勤奋之武弁,予特赏之,旋见其帽戴水晶顶蓝翎,前来谢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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