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知书院 > 笔记杂录 > 柳南续笔 >
  • 上一页    下一页
  • 冯补之论律诗



      律有二义:一如法律之律,则首必贯尾,句必栉字,对偶不可舛也,层次不可紊也;一如音律之律,则双声宜避,叠韵宜更,轻重不可渝也,清浊不可淆也。

      若夫平头、上尾、蜂腰、鹤膝之类,尤当谆谆致辨云。

  • 上一页    回目录    回五车书屋首页 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