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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耗羡归公



      雍正间,耗羡归公,定直省各官养廉,由世宗之独申睿断,因时制宜,而其端则发于山西巡抚诺岷、布政司高成龄。盖先是州县征收火耗,藉资日用;上司所需,取给州县,不无贪吏借口上司容隐之弊。

      雍正二年,诺岷请将山西一年所得耗银,提解司库,除抵补无着亏空外,分给各官养廉;而成龄复请仿山西例,通行直省。

      上以剔除弊窦,必更定良法,耗羡必宜归公,养廉须有定额,诏总理王大臣、九卿会议。会各省皆望风奏请,议遂定,使嗣后为民牧者,恪守成规,不于耗羡外更加耗羡。诺岷与成龄,洵一言利溥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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