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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五二



      乾隆二十九年,苏州乐桥有李氏子,每晨鬻菜于道,得钱以养母。一日,拾遗金一封,归而遗其母。发之,内题四十五两。母骇而却之曰:“汝一窭人,计力所得,日不过百钱,分也。今什伯之不祥,且彼遗金者或别有主,遭鞭责死矣。”促持至其所。遗金者适至,语以故,还之。

      其人得金立驰去,市人怪其弗谢也,聒之,令分金酬卖菜者。其人不肯,诡曰:“矛金固五十两,彼已匿其五,又何酬焉?”市人大哗。

      有司过而讯之,佯怒卖菜者,鞭之五而发金。指其题谓遗金者曰:“汝金故五十两,今题四十五两,非汝金矣。”以授卖菜者曰:“汝妄得吾鞭,以是偿汝。且而母所谓不祥者验矣。”促持去。

      一市称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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