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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烛奸(1)



      ◎责具原状

      李靖为岐州刺史,或告其谋反,高宗命一御史案之。御史知其诬罔,请与告事者偕行数驿,诈称失原状,惊惧异常,鞭挞行典,乃祈求告事者别疏一状,比验与原不同,即日还以闻,高祖大惊,告事者伏诛。

      ◎验火烧尸

      张举,为句章令。有妻杀其夫,因放火烧舍,诈称夫死于火,其弟讼之。举乃取猪二口,一杀一活,积薪焚之,察死者口中无灰,活者口中有灰。因验夫口,果无灰,以此鞫之,妻乃服罪。

      ◎市布得盗

      周新按察浙江,将到时,道上蝇蚋近马首而聚,使人尾之,得一暴尸,惟小木布记在,取之。及至任,令人市布,屡嫌不佳,别市之,得印志者,鞫之,布主即劫布商贼也。

      ◎旋风吹叶

      周新坐堂问事,忽旋风吹异叶至前,左右言城中无此木,独一古寺有之,去城差远。新曰:“此必寺僧杀人埋其下也,冤魂告我矣!”发之,得妇尸,僧即款服。

      ◎帷钟辨盗

      陈述古令浦城。有失物,莫知为盗者,乃绐曰:“某所有钟能辨盗,盗摸则钟自鸣。”阴使人以煤涂而帷之。令囚入摸帷,一囚手无煤,讯之果服。

      ◎折芦辨盗

      刘宰为泰兴令。民有亡金钗者,唯二仆妇在,讯之,莫肯承。宰命各持芦去,曰:“不盗者,明日芦自若;果盗,明旦则芦长二寸。”明旦视之,则一自若,一去芦二寸矣。讦之,盗遂服。

      ◎遣妇缚奸

      陆云为浚义令,有杀人不得其主者。云囚其妻十许日,密令人尾其后,属曰:“其去不远十里,当有男子候之与语,便缚至。”既而果然。问之,乃与妇私通,共杀其夫,闻出狱探消息,惮近县,故远相候耳。一县称为神明。

      ◎捕僧释冤

      元绛摄上元令。有甲与乙被酒相殴,甲归卧,夜为盗断足,妻执乙诣县,而甲已死。绛遗其妻曰:“归治而夫丧,乙已服矣。”阴使迹其后,见一僧迎之私语。即捕僧,乃乘机与其妻共杀甲者。

      ◎井中死人

      张升知润州,有报井中死人者,一妇人往视曰:“吾夫也。” 升令其亲邻验之,井深莫可辨。升曰:“众不能辨,妇人何遂知其为夫?”即付所司鞫之,果其妇与奸夫所谋者。

      ◎食用左手

      王维熙盐城尉,有群饮而毙者,俱不伏罪。脱其械而与饮食,问一人曰:“汝用左手,而死者伤右,尚何拒?”囚无辩,而拟抵。

      ◎盗首私宰

      叶宾知南安,有盗截牛舌,其主以闻。宾阳叱去,阴令屠之。即有首私宰耕牛者,宾曰:“截牛舌者汝也。”果服。

      ◎留刀获盗

      刘崇龟为广州刺史。有少年泊舟江滨,见一妙姬倚闾,殊不避,少年挑之,曰:“黄昏到宅。”是夕,果启扉待之。少年未至,一次入扉,姬不知,即身就之。盗疑见执,遂刺姬死,遗刀而逃。少年后至,践其血,仆地,扪之,见死者,急出。明日,其家随血迹至江岸,岸上人云:“夜有某客船去矣。”捕者追获,具实吐之,观其刀乃屠家物。崇龟下令曰:“某日演武,大飨士,集合境庖丁。”既集,复曰:“已晚。留刀于厨。”阴以杀人刀换下。比明,各来请刀,独一屠不认。因诘之,曰:“此非某刀,乃某人刀耳。”命擒之,则已窜矣。崇龟以合死之囚代少年,侵夜毙于市。窜者知囚已毙,不一二夕归家,遂就擒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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