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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七五



      欲行保举之法,但限某官而上,方得保举。如宋之预举自代可也,不必以一时类齐。今之保举,至刻成齿录,俨然若一科目。然格套渐成,营竞乃起。故有千百贿赂,谋保举,又谋选除者,皆一二年后,末流所必至。

      吏部又欲就中低昂,以济其私。于是每考有县丞主簿等官,与考诸人,即欲不更加营谋,而不可得。夫以正官,举即当以正官用,称与不称,自有连坐之法,与吏部何预?若果文义疏谬,不堪临民,驳回可也。甚则罪及举主可也。何用曲加调停,降选丞簿,揽权归己,贿赂公行,皆由吏部之不肖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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