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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九五



      自壬申冬,每一闻警,则令百官进马并及鞍辔,勋戚有进,有不进者,辅臣六卿侍郎每人一匹,其余每衙门共进数匹,或合进一匹,皆于御马监上纳,收马之处,门外常系数马,其进马者,皆遣役赍银以往,就彼易马,旋即交纳;如有以他马入者,虽千金之骏不用也。翰林合院共进二马,每次合赀,使当该吏至彼为之,尝疑其不无侵费。戊寅冬,张坦公缙彦,初入词林,偶知有善马处,乃托以市买,得马四匹,皆百二三十金以上。同官谓必且得当。及至彼,则四匹尽被驳回矣。

      于是取原值如故事纳之,仍余银数多。此事未审上知之否?进马原以急公,乃适为内珰射利之端。彼所鬻之马,官马乎?私马乎?官马原有定额,不可鬻也。私马安得如许,且又不当鬻也。一人之手,自鬻自收,马从何来,银归何处,假使按以军法,当寘何典?而莫敢谁?何徒劳窃叹。余之所深惑也。

      德州为太宰时,亦有此谕,阁臣之外,惟衍圣公进二马,少宰田唯嘉进二马,德州以太宰无所进,由是五部及侍郎以下俱止。德州非能以此持体,第心吝而外,以清自矜耳。事平,上于进马七人,每一匹酬以一表里,盖有所不悦于中,而复难于言,以此微示其意旨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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