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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(2)
周相王朴既定乐,本朝因用之。神文尝诏和岘等修焉;又有和氏乐,神文复命李照从别制,然所用者惟王乐耳。
永丰间,永裕遣知音者讲绎是正,遂废王乐而用李乐。
范蜀公以为宫商之不相比,乃自制上之。元佑初,太常审议,卒用李乐。协律郎陈沂圣与谓予曰:“王乐高二律,是以太簇为黄钟也。范乐下二律,以无射浊倍为黄钟也。其得中声之合,惟李照乐”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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