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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薛颜籍社



      ——薛元赏一事附

      薛颜大卿,知耀州。有豪姓李甲者,结客数十人,号“没命社”。或不如意,则推一人以死斗,数年为乡人患,莫敢发之。颜至,大索其党。会赦当免,特杖甲流海上,余悉籍于军。见本传。

      按:唐薛元赏,为京兆尹,都市多恶少年,以黛墨镵肤,夸诡力,剽夺坊闾。元赏到府三日,收恶少,杖死三十余辈,陈诸市,余党惧,悉以火灭其文。 出唐书本传。盖惩恶如此者,省狱讼之术也。颜之籍社,颇相类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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