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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中复戮兵
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,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,辄共拘缚鞭之。及狱具,乃不应死。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,余悉配流。奏着于令。见本传。
按:是时厢军无阶级法,故不应死。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,故以便宜戮之。夫宥过者,或纵舍于法中;惩恶者,或诛戮于法外。所以异乎议罪者,彼其处决有所推本,若轻若重无非法也。今法不应死,以便宜戮之,岂非诛于法外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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