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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张咏察诳



      ——王质一事附

      张咏尚书,再知益州。民有负贩者,翁役其妇,妇违之,翁怒,翦其发曰:“我作婢使汝。”其子自外归,作闹,所由具事领过。或谓其子曰:“翁翦妇发何罪?子若执父,汝罪不轻。”至厅下,咏诘之,翁云:“妇自翦发泥。”其子亦云:“妻自翦发泥翁。”咏察其诳,即于解状后判云:“虽然子为父隐,其奈执辞不定。既不可穷诘于尊长,又不可抑断于卑幼。仰责新妇状,今后再不侍养,别具状领过。并放。”咏谓掾属曰:“五服之内,卑幼条至重。亲民之官,所宜尽心。”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彔。

      按:王质待制知荆南,有媪诉其妇薄于养,妇言:“舅亡姑嫁,既穷而归。且奉事无不谨。”质曰:“姑虽不良,独不顾夫耶?”因取家人衣以衣媪,又给以廪粟,使归养之。皆感泣而去。见本传。此其翁姑理皆不直,然家人之义,当责卑幼,但不可遽绳以法耳。是故恕其罪,而责之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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