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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卷二十一 律历志(5)



     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,是为镇星小周。小周乘“坤”策,为四千三百二十,是为镇星岁数。

     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。

      积中十二,中余一千七百四十。

     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。见数也。

     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。

      积月十二,月余六万三千三百。

     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。

      见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。

     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。

      火经特成,故二岁而过初,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。

      小周乘“乾”策,则太阳大周,为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,是为荧惑岁数。

     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。

      积中二十五,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。

     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。见数也。

     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。

      积月二十六,月余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。

      见月法一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。

     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。

     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。

      水经特成,故一岁而及初,六十四及初而小复。小复乘“坤”策,则太阴大周,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,是为辰星岁数。

     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。

      积中三,中余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九。

      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。复数也。

      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。

      积月三,月余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。

      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。

      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。

      积中二,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。

      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。

      积中一,中余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。

      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。

      积月二,月余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。

      久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。

      积月一,月余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。

      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。

      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。

      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,各万一千五百二十。阳施其气,阴成其物。以星行率减岁数,余则见数也。

      东九西七乘岁数,并九七为法,得一,金、水晨夕岁数。

      以岁中乘岁数,是为星见中分。

      星见数,是为见中法。

      以岁闰乘岁数,是为星见闰分。

      以章岁乘见数,是为见月法。

      以元法乘见数,是为见中日法。

      以统法乘见数,是为见月日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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