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 律历志(5)
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,是为镇星小周。小周乘“坤”策,为四千三百二十,是为镇星岁数。
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。
积中十二,中余一千七百四十。
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。见数也。
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。
积月十二,月余六万三千三百。
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。
见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。
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。
火经特成,故二岁而过初,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。
小周乘“乾”策,则太阳大周,为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,是为荧惑岁数。
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。
积中二十五,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。
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。见数也。
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。
积月二十六,月余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。
见月法一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。
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。
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。
水经特成,故一岁而及初,六十四及初而小复。小复乘“坤”策,则太阴大周,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,是为辰星岁数。
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。
积中三,中余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九。
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。复数也。
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。
积月三,月余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。
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。
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。
积中二,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。
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。
积中一,中余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。
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。
积月二,月余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。
久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。
积月一,月余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。
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。
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。
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,各万一千五百二十。阳施其气,阴成其物。以星行率减岁数,余则见数也。
东九西七乘岁数,并九七为法,得一,金、水晨夕岁数。
以岁中乘岁数,是为星见中分。
星见数,是为见中法。
以岁闰乘岁数,是为星见闰分。
以章岁乘见数,是为见月法。
以元法乘见数,是为见中日法。
以统法乘见数,是为见月日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