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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邹谷传



      邹谷,字应仲,密州诸城人。

      中大定十三年进士第,累官沈王府文学。尚书省奏拟大理司直,上曰:“司直争论情法,折正疑难,谷非所长也。”宰臣曰:“谷有吏才,陕西、河南访察及定课皆称职。”上以谷为同知曹州军州事。召为刑部主事,转北京、临潢提刑判官,入为大理寺丞。尚书省点差接送伴宋国使官,令史周昂具数员呈请。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见之,怒曰:“吾口举两人即是,安用许为?”命左右揽昂衣欲杖之,会左司官召昂去乃已,詈诸令史为奴畜。明日语权令史李秉钧曰:“吾岂惟箠骂,汝进退去留,亦皆在我!”群吏将陈诉,会官劾奏,事下大理寺议,差接送伴官事当奏闻,炳谓口举两人,当科违制。谷曰:“口举两人,一时之言,当杖赎。揽昂衣欲加杖,当决三十。”上曰:“李炳读书人,何乃至是?”宰臣对曰:“李炳疾恶,众人不能容耳。”上曰:“炳诚过矣,告者未必是也。”乃从谷议。历济南、彰德府治中,吏部郎中,河东按察副使,沂州防御使。历定海、泰宁军节度使。

      泰和六年,致仕。

      贞祐初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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