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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国史院



      国史院。(先尝以谏官兼其职,明昌元年诏谏官不得兼,恐于其奏章私溢已美故也。)监修国史,掌监修国史事。修国史,掌修国史,判院事。

      同修国史二员。(女直人、汉人各一员。承安四年更拟女直一员,罢契丹同修国史。)

      编修官,正八品。女直、汉人各四员。(明昌二年罢契丹编修三员,添女直一员。大定十八年用书写出职人。)检阅官,从九品。(书写,女直、汉人各五人。)修《辽史》刊修官一员,编修官三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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