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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盐政院



      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。一人。丞一人。总务厅厅长,参议,南盐厅厅长,北盐厅厅长,各一人。以上俱请简。参事二人,一、二、三、四等佥事,俱奏补。一、二、三等录事,咨补。视事闲剧酌置。

      大臣掌主盐政。丞掌佐理鹾纲。总务掌综理庶务,典守机密。参议掌拟法制,佥事佐之。南盐厅掌淮、浙、闽、粤盐务,北盐厅掌奉、直、潞、东盐务。初沿明制,差御史巡视盐课。后改盐政。特旨兼充。都察院奏差者,亦以盐政名之。由内务司官充者,仍带御史衔。各省以督、抚综理者,并因地制宜,定为永式。宣统元年,设督办盐政处,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,产盐行盐各省督、抚俱充会办。三年,以整理国税,改处为院,特置盐政专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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