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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常课



      凡商贾之税,岁有定额,谓之常课;无定额者,谓之额外课。

      太宗二年,立征收课税所,凡仓库院务官,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。所办课程,每月赴课税所输纳。有贸易借贷者,徒二年,杖七十;所官扰民贪婪者,罪亦如之。定诸路课税杂税,三十分取一。

      中统四年。用阿合马等言,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,及以官银卖买者,并赴务纳税,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。

      至元七年,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,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,有溢额者别作增余。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,禁之。

      二十年,颁李报课程比附增亏事例。是年,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,由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。四十分取一。

      二十二年,减上都课税,一百两之内取七钱半。

      二十六年,从桑哥言,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定,江南二十五万定。

      二十九年,定输纳之限,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。

      三十一年,诏商税有增余者,毋作额。

      元贞元年,复增上都税课。

      天历二年商税总入之数:

      大都宣课提举司,十万三千六定十一两。
      大都路,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两。
      上都留守司,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两。
      兴和路,七百七十定十七两。
      永平路,二千二百七十定四两,
      保定路,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两。
      顺德路,二千五百七定九两。
      广平路,五千三百七定二十两。
      彰德路,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两。
      大名路,一万七百九十五定八两。
      怀庆路,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两。
      卫辉路,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两。
      河间路,一万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两。

      东平路,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两。
      东昌路,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两。
      济宁路,一万二千四百三定四两。
      曹州,六千七十定四十六两。
      濮州,二千六百七十一定。
      高唐州,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钱。
      泰定州,二千十三定二十五两。
      冠州,七百三十八定十九两。
      宁海州。九百四十四定。
      德州,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两。
      益都路,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两。
      济南路,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两。
      般阳路,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两。

      大同路,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两。
      冀宁路,一万七百十四定三十四两。
      晋宁路,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两。
      岭北行省,四百四十八定四十两。
      辽阳行省,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两。
      河东行省,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两。
      四川行省,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两。
      甘肃行省,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两。
      江浙行省,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定三十两。
      江西行省,六万二千五百十二定七两。
      湖广行省,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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