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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钞法(2)



      伪钞。

      至元五年,诏:同造伪钞人有侮过自首者,与免本罪。

      十五年,定造伪钞者,不分首从,俱处死;知情分使人等,杖一百七;著为令。

      二十五年,又定社长邻右知而不首者,比附买、使犯人减一等科罪。元贞元年。诏:挑补钞者,杖七十七,从杖五十七。

      大德十年,定挑钞人再犯杖一百七、徙役一年。从杖一百七。

      呈庆元年,又定:买使挑钞者,比买、使伪钞例,杖九十七。其立法尤为严急焉。

      【注,挑钞:指用挑剜拼凑涂改手段以真作伪将小面额钞币改为大面额使用。】

      凡岁印钞数:

      中统元年,中统钞七万三于三百五十二锭。
      二年,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。
      三年,中统钞八万锭。
      四年,中统钞七万四千锭。

      至元元年,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。
      二年,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。
      三年,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。
      四年,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。
      五年,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。
      六年,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。
      七年,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。
      八年,中统钞四万七千锭。
      九年,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。
      十年,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。
      十一年,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。
      十二年,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。
      十三年,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。
      十四年,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。
      十六年,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。
      十八年,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。
      十九年,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。
      二十年,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。
      二十一年,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。
      二十二年,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。
      二十三年,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。
      二十四年,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佳,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。
      二十五年,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。
      二十六年,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。
      二十七年,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。
      二十八年,至元钞五十万锭。
      二十九年,至元钞五十万锭。
      三十年,至元钞二十六万佳。
      三十一年,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。

      元贞元年,至元钞三十一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。

      大德元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。
      三年,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。
      四年,至元钞六十万锭。
      五年,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。
      六年,至元钞二百万锭。
      七年,至元钞五一百十万锭。
      八年,至元钞五十万锭。
      九年,至元钞五十万锭。
      十年,至元钞一百万锭。
      十一年,至元钞一百万锭。

      至大元年,至元钞一百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大银钞一百万锭。
      三年,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。
      四年,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,中统抄一十五万锭。
      
      皇庆元年,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二百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三年,至元钞二百万锭:中统钞二十万锭。
      
      延祐元年,至元钞二百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一百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三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四年,至元钞四十八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五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六年,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七年,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
      至治元年,至元钞一百万锭,中统钞五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八十万锭,中统钞五万锭。
      三年,至元钞七十万锭,中统钞五万锭。
      
      泰定元年,至元钞六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五万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三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四年,至元钞四十万锭,中统钞一十万锭。
      
      天历元年,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,中统钞三万五百锭。
      二年,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,中统钞四万锭。元之钱法。
      
      至元十四年,禁江南用铜钱。是年,日本遣商人持金来易铜钱,许之。
      十九年,又用左丞耿仁言。以钞易铜钱,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货,仍听船户通贩抽分。至二十三年,乃蔡海外贸易者毋用铜钱。
      
      至大二年。诏舶商贩钢钱下海者禁之。
      二十二年,中书右丞卢世荣订铸铜钱,言钞为虚,币宜括铜铸至元钱与钞参行。帝然之。已而不果。
      
      大德十一年,武宗即位,阔尔伯牙里请更用银钞、铜钱,集议不行。及尚书省改钞法,并议铸钱。
      至大二年,大都立资国院,山东、河东、辽阳、江淮、湖广、川汉立泉货监六,产铜之地立捉举司十九。是年十月,以行铜钱诏天下。御史言:“至大银钞始行,品目扶碎,民犹未悟,而又兼行铜钱。虑有妨碍。又民间拘铜器甚急,弗便。”诏与省臣议之。
      三年,遂铸钱二等:曰至大通宝者,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,其钱文为楷书;曰大元通宝者,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,其钱文为西番篆书。历代铜钱,悉依旧例与至大钱通用。其当五、当三、折二,并依旧数用之。至八月,又以行用铜钱诏天下。

      四年,仁宗即位,罢至大钱,诏以鼓铸弗给,新旧恣用,其币日甚,与银钞皆废不用。礼部尚书杨朵尔只曰:“法有便否,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。且银钞固当废,铜钱与楮币相权而行,古之道也,何可过遽乎!”言虽不用,时论韪之。

      至正十年,置诸路宝泉提举司于京城。明年,又立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、艾宁等路。未几,江浙、江西、湖广三行省亦立提举司等处。是年十一月,铸至正通宝铜钱,千文准中统交钞一贯,先是,翰林学士揭傒斯请兼行新旧铜钱,以救钞法之弊。不报。至是,更定钞法,并令铸钱。诏曰:

      我世祖颁行中统钞,以钱为文,虽鼓铸未遑,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。后造至元宝钞,以一当五,名日子母相权,而钱实未用。今钞法偏虚,民用匮乏,爰谋拯弊,必合更张。铸至正通宝与历代铜钱并用,以实钞法。子母相权,新旧相济,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。

      十六年,禁销毁贩卖铜钱。初,世祖以钱币问太保刘秉忠,对曰:“钱用于阳,褚用于阴。今陛下龙兴,沙漠君临中夏,宜用楮币。俾子孙世守之。若用钱,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铜钱不用。迨武宗用之不久。辄罢。至正钱、币兼行,以实钞法。未几,盗喊蜂起。天下大乱,秉忠之言若合符节蔫。然历朝并铸铜钱,盖,以备布施佛寺之用,非民间通用也。

      自世祖以后,中国用褚币,西北诸潘仍行钱币。其制有银币、铜币。币品,文为汗名,幂为人面或为骑马,详泰西人所著《蒙古西域诸国钱谱》不具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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