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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七九



      康熙四十三年,谕大学士等:

      “户部呈样之斛、斗、升,朕俱注水详加测量。其样升上下四角宽窄不匀,算积数见方得三万一千三百八十二分有零。其样斗上下四角宽窄亦不匀,算积数得见方三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四分零。其样铁斛算积数见方得一百六十万分,其数不相符。查《性理大全·嘉量篇第十二》内,每斛积一百六十二万分,与今之铁斛较,多二万分。

      因铁斛用之已久,不可轻改,是以依今之铁斛五斗为准。造新样斗一具,方径八寸,深五寸,积数见方得三十二万分。又造新样升一具,方径四寸,深二寸,积数见方得三万二千分。若依此样十升一斗,五斗一斛,毫厘不差。”

      因出新样铜斗、升付部,以铁照式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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