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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王利阅狱



      ——向傅亮、余良肱二事附

      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,阅具狱,有群盗,当就死。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,密讯之,颇得其冤状。乃留不决,且索境内。后数日,尽获真盗,赖免者七人。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。

      按:凡察狱者,或以气貌,或以情理,或以事迹:此三者,皆足以知其冤否也。故以二事附于后云:

     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县时,有杀人者,狱已具。傅亮察其情之非是,将释而更捕之,佐吏咸以为不可。后数日,果得真杀人者。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此以情理察之者也。

      余良肱大卿,初为荆南司理参军。有捕得杀人者,既自诬服,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,曰:“岂有刃盈尺,而伤不及寸?”白请详捕,果获真杀人者。见本传。此以事迹察之者也。夫事迹有时偶合,不可专用,当兼察其情理、气貌,故着此三事。

      抑又有说焉,治狱贵缓,戒在峻急,峻急则负冤者诬服;受捕贵详,戒在苟简,苟简则犯法者幸免。惟缓于狱,而详于捕者,既不失有罪,亦不及无辜,斯可贵矣。明谨君子,当如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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