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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:承兑的效力

来源: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: 2020-06-05

知识点:承兑的效力

(1)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,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;

【解释】承兑使得付款人成为票据主债务人

(2)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,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;

(3)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,拒绝支付汇票金额;

【注意】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,因此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,因此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金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(空头支票),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。

(4)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。

【链接】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,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,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,仍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。

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,丧失除出票人、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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